環保署自民國87年起實施使用中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2項授權,訂定「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對檢驗站之設置條件、申請程序、軟硬體要求及檢驗過程進行管理,本年度經檢討現行管理辦法中有部分條文要求,如檢驗場所、檢驗紀錄單及罰則等,可加以修正以實際需求,特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取消「待驗區」規定,並調整檢驗場所面積。(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
- 調整各項認可證申請展延時間點、電腦軟體認可證展延期限。(修正條文第十條)
- 依據機車排氣檢驗站現況調整處分原則、處分累計期限及次數。(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 新增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適用第十八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 增修定期與不定期檢驗補助款申請審查提交資料及檢驗補助刪除基準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錄二)
- 修正暖機時間限制、取消行程別確認及檢驗紀錄單列印規定、補充不合格車輛複驗規定,以及修正機車定檢複驗查核表記載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附錄三)
環保署表示,本次「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將使使用中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工作管制制度更趨完善,亦可提升為民服務效率。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發布日期:2012.12.24
原文瀏覽: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