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保法規中有些污染物的管制限值文字為「不得檢出」或「禁止含有」,很容易讓民眾理解為污染物完全不存在,或檢驗值應為「0」。環保署表示,條文中的「不得檢出」或「禁止含有」,並不是實質的0,而是污染物濃度必須低於檢測儀器所能檢測的最低濃度。
所有檢測儀器都有檢測能力的極限,再精密的儀器也無法證明污染物實質濃度為0,只能說明在特定檢驗條件下,檢驗不到污染物質。譬如,很遠的距離外有一顆蘋果,很多人都在看,但可能會有少數人因為視力有限而看不到,因此認為沒有蘋果。但倘若大家都戴上眼鏡或使用望遠鏡,則可能每個人都看得到,並確認蘋果的存在。若以「聲音」的感受為例,在人類感官為「無聲」、「安靜」的環境,一旁的狗卻因能接受頻率範圍大於人類而聽到了風吹草動而吠。蘋果與聲響一直存在,並不是「0」。視覺與聽覺的敏感度差異,則是能否察覺其存在的關鍵。
此外,以大家熟知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為例,「高效能液相層析儀」(簡稱 HPLC)可驗出三聚氰胺的最低濃度為2.5 ppm(百萬分之一),低於此濃度的三聚氰胺便檢驗不出;但若改以更精密的「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簡稱LC/MS-MS)檢驗,則可驗出的三聚氰胺最低濃度可降低50倍,到50 ppb(十億分之一);若某一樣本中實質三聚氰胺濃度為200 ppb,且選用高效能液相層析儀做為檢測儀器,結果讀數就是沒有檢出,符合「不得檢出」的要求;但若選用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做為檢測儀器,就會檢驗出三聚氰胺濃度為200 ppb,而違反了「不得檢出」的規定。這告訴我們,「不得檢出」指的就是實質污染物濃度小於儀器可驗出的最低濃度,而不代表樣本中完全沒有污染物。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檢所 發布日期:20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