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概況
一、 中國大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
西元2014年4月17日,中國大陸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發布《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指出全中國大陸土壤品質點位超標率高達16.1% (點位超標率指土壤檢測污染物超標的數量占調查點位總數量的比率),其中農耕地的點位超標率更高達19.4%,可見中國大陸土壤污染整體問題相當嚴重。
中國大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與臺灣有諸多相異之處,主要為中國大陸污染場址範圍之空間尺度多半遠較臺灣為大,且多數場址污染時間久遠,污染物累積量龐大,有多種臺灣少見之污染場址類型,如煉焦、農藥、非鐵金屬礦場等,以上因素均可能使得中國大陸之案例較臺灣的污染場址更難整治處理,值得我國相關產業注意。
二、 中國大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現況
中國大陸尚未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專法,惟目前已起草之「土壤污染防治法」,據悉可能於西元2017年正式頒布。目前已正式公布的相關法規,主要為西元2014年公布的4項與污染場址調查評估的相關規範,以及1項草案(徵求意見稿),臚列如下,以作為污染場址調查評估先期工作之作業依據。
- (一)《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西元2014年2月19日)
- (二)《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西元2014年2月19日)
- (三)《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西元2014年2月19日)
- (四)《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西元2014年2月19日)
- (五)《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應用指南》(徵求意見稿)(西元2014年5月14日)
此外,為了確保工業用地在土地移轉及開發再利用的過程中,得以減輕並進一步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中國大陸環境保護部與工業和訊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於西元2012年11月26日共同發布《關於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境保護部於西元2014年5月14日再次發布《關於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對污染調查和整治責任、污染場址監管以及污染資訊公開等訂出更為明確的規範,為目前中國大陸執行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政策。
近來受各界關注的議題,為西元2015年5月6日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副司長劉志全於「中國環博會高峰論壇」中表示,「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土十條」)已提交至中國大陸國務院審議,預計最快將於西元2015年下半年頒布;「土十條」的目標為至西元2020年中國大陸土壤污染惡化的趨勢得到遏制,農地得到有效保護,保障建地土壤安全,並建立完善的土壤環境管理制度。
三、 中國大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產業發展
雖然中國大陸「土十條」乃至「土壤污染防治法」暫未頒布,但各界預計其帶動的投資規模極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較具規模,主要是因為大氣和水介質的污染物會沉積到土壤中,而土壤一旦被污染,所需要修復的時間和投資都比較大。初步估計,中國大陸西元2013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市場規模約為20億元人民幣/年,而相關法規頒布後之市場規模,更可能達到200億元人民幣/年,約為臺灣目前市場規模的20倍。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中國大陸諸多地區環保業務改採「公共私營合作制」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造城市基礎設施,或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 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係,並通過簽署契約來訂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專案順利完成,使合作各方達到比單方進行更為有利的成果。
由於中國大陸目前尚無類似美國的「超級基金」(註)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的財政資金補助,因此研究運用公共私營合作模式加速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工作的進行,儼然成為中國大陸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產業的下一階段目標,此一趨勢也值得我國產業留意。
四、 臺灣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產業的機會與挑戰
臺灣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產業面對中國大陸市場,確實有諸多障礙需克服,不論在合作或合資方面,都必須因地制宜、與時俱進,並掌握中國大陸政策風向。另一方面,臺灣產業唯有發揮技術與經驗優勢,不斷向上提升,才能在中國大陸市場與當地企業及歐、美、日、韓等外資競爭,進而占有一席之地。對於臺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產業投資中國大陸市場時,有下列幾點建議可作為各界參考:
- (一)投注更多研發資源開發新技術。
- (二)發展具智慧財產權之產品(例如設備、藥劑等)。
- (三)建立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產業規範及秩序。
- (四)培育人才、縮小產業及學界之落差。
- (五)導入綠色永續整治思維(Green and Sustainable Remediation, GSR)。
- (六)持續推動國際合作、掌握各國市場與技術發展脈動。
註: | 美國超級基金(Superfund)又稱《綜合環境反應補償與責任法》,為美國為解決有害物質洩漏污染及其整治費用負擔而制定的法律,其中規定整治費用應由導致有害物質洩漏設施的所有者、營運者或該設施所處土地的所有者負擔。 |
參考資料
- 「中國大陸環境修復發展戰略論壇:毒土淨化尚欠東風」,科學網(http://paper.sciencenet.cn/htmlnews/2012/5/263524.shtm),西元2012年5月3日。
- 「1億“埋單”水污染事件 蘭州石化將修復周邊環境」,每經網(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3-16/903200.html),西元2015年3月16日。
- 《長沙市政協 十一屆三次會議第 302 號提案》,中國大陸湖北省長沙市政協,西元2015年1月18日。
- 「土壤治污計畫已報國務院 帶動萬億級投資」,中國環境網(http://www.hjxf.net/2015/0508/12946.html),西元2015年5月8日。
- 「青島市發布PPP專案38個環保專案占六席」,北極星環保網(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150424/611558.shtml),西元2015年4月24日。
- 「凱天環保與郴州市人民政府以PPP模式開展環境服務」,環境保護(http://www.hjbhzz.com/chanjing/20150521387.html),西元2015年5月21日。
- 「安順市與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環保水務PPP項目投資合作協定」,安順日報,西元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