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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安徽省及山西省提高污染物排放徵收標準

2015-09-21 14:26:44

  中國大陸山西省環境保護廳表示,自西元2015年6月1日起山西省將執行新的排污費徵收標準,廢水排污費將提高1倍。

  山西省政府也將依行業別施行階梯式徵收標準,事業污染物排放濃度或總量若高於中國大陸國家或地方(省、市)之排放標準,將加1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2種情況的事業,排污費將增加2倍,對於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標準50%以上的事業,則可減半徵收排污費。

  中國大陸安徽省也自西元2015年7月起,將事業排放廢氣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費用由每污染當量0.6元人民幣調整至1.2元人民幣,將事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COD)、氨氮和4項重金屬(鉛、汞、鉻、鎘)以及砷化物的徵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7元人民幣調整至1.4元人民幣。

  中國大陸安徽省物價局副局長袁之應表示,事業生產設備若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淘汰的項目,需按標準增加1倍徵收排污費,目的為鼓勵企業進行產業升級及污染物總量削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