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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廣東省加嚴大氣污染防制目標

2015-05-09 11:59:34

  中國大陸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頒布《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中明確規定至西元2017年廣東省各地區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的改善目標。其中珠江三角洲區域的廣州市、東莞市、佛山市順德區之要求改善程度最大,需比西元2013年下降20%左右。非珠江三角洲區域之河源市、茂名市、汕尾市、陽江市和湛江市等5市,則要求細懸浮微粒(PM2.5)年均濃度需在35微克/立方公尺以下,這意味前述5市要率先達到新的中國大陸國家標準。

  除完成各區域訂定的空氣品質改善工作外,《細則》規定的第二大類考核指標為大氣污染防制工作的執行情況,包括調整產業結構、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品質、燃料工業之小型鍋爐高污染整治、工業大氣污染防制、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汽機車污染防制、建築節能、大氣污染防制資金投入情況和大氣環境管理等幾項指標。

  同時《細則》還明確規定西元2015年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市和佛山市順德區需淘汰「黃標車」(註),非珠江三角洲地區需累計淘汰50%的黃標車,其中西元2015年底前註冊的黃標車需淘汰90%;至西元2017年,非珠江三角洲地區各城市則需淘汰90%以上的黃標車。

註: 「黃標車」是高污染排放車輛的別稱,指未達到中國大陸「國Ⅰ」排放標準的汽油車,或未達到「國Ⅲ」排放標準的柴油車,因其貼的是黃色環保標誌,故稱其黃標車。黃標車具污染物排放量大、濃度高、排放穩定性差等特性,大多是於西元1995年以前領取牌照的老舊車。這些車輛由於尾氣排放控制技術落後,尾氣排放達不到歐盟一期標準,排放量相當於新型汽車的5至10倍;中國大陸某些城市(如北京市)會對黃標車採取限行的措施,即限制其在城市的行駛時間和區域,以促進老舊汽車的淘汰。